- 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6-24 13: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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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因有关人员分娩请假,该发票超过认证期限而没有认证,现对方要求我司重开发票,否则不予付款,我司可以申请红字发票吗?
2017-06-20 15:22:09
认证,或者做进项税额转出都行
2017-03-12 15:30:48
在一般的专票认证
2016-05-27 14:24:21
金税盘无法认证发票哦 需要到税务局网站或者税务工具认证
2016-06-24 10:01:49
红字发票不用额认证的
2018-11-13 16: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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