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3年,因设备故障无法维修需要报废,该设备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据审计人员说因为没到使用期满提前报废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但我个人认为,新增值税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为管理不善照成的丢失、被盗、霉烂,所以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该进项税额是否应该转出?
jossonli
于2017-06-24 15:45 发布 1823次浏览
- 送心意
良老师1
职称: 计算机高级
2017-06-24 15:52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发生的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的处理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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