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为经营需要,每年都发生季节性临时用工业务,与其个人签订季节性临时用工合同,每份合同期一般为15-30天左右,报酬按天支付,每天50-100元不等。季节性临时用工人员在合同期内完成一定的工作量,经公司验收合格后,用工合同履行完毕。如有需要,公司再另行与其个人签订用工合同。遇到的问题是:1、公司支付报酬时,按劳务报酬项目,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在税前扣除;还是公司自制支付报酬表格,由收款人签字后在税前列支,并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全额税前扣除,并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
jossonli
于2017-06-24 16:09 发布 1352次浏览
- 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7-06-24 16:18
您好!你单位应有季节性用工必要性的说明,并签订用工合同,你单位上述季节性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全额税前扣除,以公司自制支付报酬表格,由收款人签字后在税前列支,并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季节性临时用工人员发生的有关业务培训费支出,可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但是应注意要按工资薪金计算个税并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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