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999

职称注册会计师

2017-06-24 19:29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就普通发票遗失后的处理流程作统一的规定。由于可能牵涉到跨地区、跨国地税局互认等问题,省局目前对此也没有作统一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对其作出的声明和行为负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纳税服务,以及遗失发票方有过错等因素,在国家税务总局作统一规定前,对遗失已填开的普通发票的,可暂按以下办法处理:1、对于因开票方原因造成发票遗失的:可以由开票方登报声明作废,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后,重新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此发票为“遗失后重开”及原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2、对于因受票方原因造成发票遗失的:可以由受票方登报声明作废,持该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及开票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后,可以将此发票复印件(连同登报声明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视同发票联处理。3、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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