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青柠

职称会计实务

2017-06-25 11:18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目前还没有具体实际业务。届时 单位遇到具体实际业务时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6号)规定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1)第8栏“金额”: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填写。  (2)第8栏“税额”:《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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