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晓诗老师

职称税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22-10-17 12:59

同学你好
方案一:A公司收入实际增加1600万元(2000-400),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60万元(2000×13%),不考虑本环节的进项税抵扣,下同。  
B公司收入增加4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零,但B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应缴纳增值税24万元(400×6%)。 
 A、B两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2000万元,应缴税金增加284万元(284)。 税金及附加=284*(7%+3%)=28.4,税款合计=284+28.4=312.4


 方案二:A公司收入增加16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08万元(1600×13%)。 
 B公司收入增加4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60万元(2000万元×13%),进项税额为208万元(1600万元×13%),相抵后,就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52万元。
  A、B两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2000万元,应缴税金增加260万元。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方式与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方式相比:  1.A公司: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52万元(260-208)。  
2. B公司: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增加28万元(52万元-24万元)。 税金及附加=260*10%=26   总税金=286
 3.A、B两公司合计,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26.4万元(312.4万元-2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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