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7-06-26 09:37

请您根据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进行财务核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1)3号)的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1)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具体公式如下: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2)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因此,纳税人申报缴纳2011年房产税时,应当按上述规定确认房产原值,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应当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应当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因此,在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以前,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以会计核算的房产原值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未将地价计入房产计税原值造成少缴房产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应按规定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纳税人可将土地使用权单独计价,而不计入房产原值。因此,在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以前,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未将地价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不必补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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