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26 11:36

您好,我公司已验旧的普通发票记账联丢失了,现在该怎么办啊??????.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26 11:59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就普通发票遗失后的处理流程作统一的规定。由于可能牵涉到跨地区、跨国地税局互认等问题,省局目前对此也没有作统一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对其作出的声明和行为负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纳税服务,以及遗失发票方有过错等因素,在国家税务总局作统一规定前,对遗失已填开的普通发票的,可暂按以下办法处理:1、对于因开票方原因造成发票遗失的:可以由开票方登报声明作废,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后,重新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此发票为“遗失后重开”及原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2、对于因受票方原因造成发票遗失的:可以由受票方登报声明作废,持该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及开票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后,可以将此发票复印件(连同登报声明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视同发票联处理。3、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欢迎您再次咨询!"答复时间:2011-12-15 16:54:25用户满意度评价                                        更多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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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是把发票联复印件作为记账依据
2017-06-17 22:30:10
销售方自己留存的吗?去税务局报备发票丢失,然后从开票系统里面打印出A4纸的来。
2021-11-18 21:47:46
你好!这个先向税务局报告,然后税务局罚款,然后复印件入账
2019-08-21 17:10:08
参考这个,没有查到丢失记账联的,可以去参考这个,普通发票,接受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凭证处理。   各地的执行口径有区别,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具体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已开具发票或已接收发票丢失时,应自纳税人发现丢失发票当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对丢失已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开具红字发票对已丢失发票进行冲销,在红字发票票面注明已丢失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再重新补开发票。   对丢失已接收发票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根据需要向纳税人出具丢失证明,纳税人持此证明向对方单位重新索取发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十九条规定,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辽宁省:依据辽宁省的文件规定,普通发票开具后丢失的,在取得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丢失发票开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允许入账。(来源:大连市国税局网上资料)
2019-10-08 08:47:14
您好!严格来说要先向税局报告,然后登报声明,然后税局罚款,最后用其他联次复印件入账
2017-10-18 11: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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