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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着的宝贝
于2017-06-26 14:11 发布 1513次浏览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26 14:16
所得税汇算清缴,什么情况下要提供税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26 14:40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等十二项鉴证业务规范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41号)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但2008年后对企业所得税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的范围,总局未出台专项文件规定。若国家家税务总局及省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对鉴证业务进行专项规定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执行。如:根据《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77号)的规定,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要求其申报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规定需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税收事项,要求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根据《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9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亏损弥补项目,附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具体由各省辖市局明确报送企业范围;不报送鉴证报告的,省辖市局可确认其他亏损弥补管理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的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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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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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解答
2017-06-26 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