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7-06-26 18:07

我公司2010年7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我公司已申报交税,2011年12月购货方因内容开错把此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我公司(购货方没有认证抵扣税款),要求我公司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一份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能开具红字发票吗?谢谢.

齐惠老师 解答

2017-06-26 18:20

您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对您反映的问题,对方应当按期认证而未进行认证,造成超过180天认证期限的,购货方不能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销售方也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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