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6日,A 保险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 同,对B公司的一批车辆进行承保,约定保险期限是1年 ,即至 2018年7月5日,保险金额为 3000 万,保费为 800 万,保费于合同生效当日一次性支付。2017年12月31日 经精算后确定A保险公司针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 额为 400 万。2018年3月5日,B公司的一辆轿车与车主 D驾驶的一辆机动车发生碰撞,经查属于车主口的责任造成。 经定损后确认 B公司的车辆毁损70%,金额为40万,A保 险公司决定全额理赔 40万。2018年4月22日,A保险公 司按照上述理赔方案结案并支付全部赔款,同时收回毁损 的轿车并享有对车主口的代位追偿权。假设毁损的轿车残 值为 10 万元,估计代位追偿可收回 20万。2018年6月转 让轿车残值收入为6万,2018年7月从车主口追回补偿12万 写会计分录
明理的枫叶
于2022-10-20 00:22 发布 56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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