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应于2016年确认的未开票收入未确认,此款项未收回。由税务局稽查,于2017年6月份将此部分未开票收入所产生的增值税扣除,增值税欠缴税额为122813.47(此金额包含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7353.36).滞纳金9640.86,进项税额留抵税额为88069.32,抵顶留抵后,从公司账户划转增值税41154.39,滞纳金6410.24,开具完税凭证。确定的未开票收入共计679177.14。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调账?下步再开发票时,如何调整?处理完国税,补交的2
爱学习的蜗牛
于2017-06-27 11:36 发布 116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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