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999

职称注册会计师

2017-06-28 09:29

开发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是否一定要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如果是按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按规定比例计提,但未实际全部使用,未使用的部分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999 解答

2017-06-28 09:40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请您根据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进行财务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是按企业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而是根据上述文件进行规定。欢迎您再次咨询!".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