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青柠

职称会计实务

2017-06-28 09:51

企业与供销员年初制定销售责任制,费用实行大包干,按照实际回笼销售货款3%结算业务费,不再列支其他有关费用。结算业务费时,财务上凭销售部门自制的“结算单”金额计入企业“销售费用”,请问:1、根据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企业是否需要供销员提供差旅费、会务费及业务招待费等等原始凭证?2、销售人员的业务招待费是否需要与“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合并计算税前扣除限额?请予详细解答为盼!谢谢!.

青柠 解答

2017-06-28 10:07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若供销人员包干的工资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的条件,可以全额做为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属于业务招待费,企业直接凭自制的工资单和银行转账单据进行财务核算,不需要取得其他凭证。欢迎您再次咨询!".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