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28 12:42

贵局对企业关于“坏账准备”的答复太雷人了,具体内容如下:【内容:请问按新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税前扣除吗?附件:处理状态:处理完毕批示意见: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和《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环帐损失,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提取坏帐准备金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除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千分之五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超过国家税收规定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欢迎您再次提问。答复单位:济宁市国家税务局答复时间:2011-11-2913:21:01】请做出上述答复的税务官员好好学习一下新税法,不要这样误导纳税人.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28 13:04

对于您提出问题,我们查阅了相关文件,现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141坏账准备”规定:“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应收款项,计提有关坏账准备。企业持有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按规定计提相应坏账准备。”即在会计处理上,出于谨慎性考虑,小企业也是可以计提坏账准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损失,减除责任赔偿和保险赔款后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务主管部门规定扣除。即企业实际发生损失才能前扣除,计提但是未实际发生部分需要调整。具体操作请参照《国家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执行。如果您还有疑问或其他建议意见,欢迎您拨打12366或与主管务机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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