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28 13:17
我公司2011年3月29日开具给对方增值税发票,当月此发票我司正常抄报税并按规定记账。11月对账发现此发票对方未收到,经查原因为我司业务员疏忽未邮寄,现此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在我司,并且已过认证期,我司是否可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并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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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对方认证开红字信息表,你需要给2联对方
2020-06-23 14:12:05
不用,红字发票可以不给他
2019-12-13 14:06:43
你好,可以开具的,没有时间规定,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开。
2019-09-18 13:27:41
你好!是的。退回去给你就可以了。
你通过后开红字发票就行。
2017-09-20 16:40:36
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销货方需将红字发票的抵扣联及发票联寄给购货方。
2016-07-12 15: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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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解答
2017-06-28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