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10日,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甲、乙两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发出一封信函称:我公司欲向你公司出售安哥拉一级羊毛3000吨,单价980美元/吨FOB(××港),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要约有效期为15日。该信函以平信方式寄出,于10月15日到达乙国B公司。B公司在考虑两天后,10月17日回复:完全同意。该回复信件以快件方式当日寄交。由于邮局的传递失误,B公司回复信件于2001年11月5日才到达甲国A公司。而甲国A公司因迟迟未收到B公司的回复,已于10月31日将该批羊毛售于本国C公司。因此,A公司对B公司的回复信件未作任何答复。2002年1月,乙国B公司根据A公司信件中的FOB条件租船,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A公司,此时,A公司否认双方之间有任何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存在。B公司遂向甲国某法院起诉。[问题] (1)A公司和B公司之间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有效期截止于哪一日?
有同情心的招牌
于2022-10-26 15:33 发布 133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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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老师 解答
2022-10-26 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