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8日,宜家公司向长濑公司提交订舱单,注明“请配 2016-10-14 船/航班”。随后, 长濑公司向林森公司传真了一份出口货运委托书,其右上角注明“预计出运 日期2016年10月14日”,其他内容均与上述订舱单一致。此后, 林森公司向杰诺公司订舱,取得了盖有杰诺公司订舱确认章的场站收据,其上载明了具体的船名、航次及预配船期2016年10月15日,其他均与上述货运委托书一致。林森公司将该场站收据传真给长濑公司,后者加盖了自己的订舱章后又传真给宜家公司。然而,该箱未能如期出运,而是于10月16日装船出运。杰诺公司声称,该货物未能及时装船出运,系因货物报关时经历海关查验,故较其他配载货物晚到港区。2016年12月11日, 长濑公司在赔偿了宜家公司损失后向林森公司追偿。 问:本案双方在合同的履行日期问题上存在分歧, 林森公司承诺的装船日期与委托书 上的不一致,这是不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长濑公司能否胜诉?
烂漫的小蝴蝶
于2022-10-26 16:22 发布 63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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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2-10-26 16:25
本案双方在合同的履行日期问题上存在分歧, 林森公司承诺的装船日期与委托书 上的不一致,这是不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长濑公司能否胜诉? 请根据案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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