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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志
于2017-06-29 14:01 发布 983次浏览
齐惠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7-06-29 14:06
我公司今年11月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在送达对方公司的途中不慎丢失,此发票已经抄税完毕,想咨询一下可不可以开具证明让对方认证此发票,另外,这种情况下存在不存在对我公司丢失发票的处罚。.
齐惠老师 解答
2017-06-29 14:24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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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惠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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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惠老师 解答
2017-06-29 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