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6-29 16:25

如果开发的产品售价差异很大(高的是低的4倍多),是否可以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定价差异原则]按售价比结转开发成本.

刘文坚老师 解答

2017-06-29 16:44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因此,若您企业开发的是不同类型和功能的产品,应当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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