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999

职称注册会计师

2017-06-29 16:44

根据苏地税函[2009]283号,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利股红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没有列举房产转让收入。A公司是车辆服务公司,采用的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A公司在2010年转让一处自有房产,是否按照非日常性项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999 解答

2017-06-29 16:59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的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因此,企业转让自有房产取得的收入属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应当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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