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地税函[2009]283号,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利股红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没有列举房产转让收入。A公司是车辆服务公司,采用的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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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7-06-29 16:39 发布 88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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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注册会计师
2017-06-29 16:44
根据苏地税函[2009]283号,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利股红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没有列举房产转让收入。A公司是车辆服务公司,采用的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A公司在2010年转让一处自有房产,是否按照非日常性项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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