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29 17:57

网吧原核定月收入5500.00元,按营业税0.05税率纳税。国家11月调高营业税税基。现已到11月纳税期,不知原核定是否可以不用纳税了,请给答复。谢谢。.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29 18:16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2011]35号)的规定,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一、增值税起征点: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二、营业税起征点: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因此,个体工商户的月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根据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有关政策的调整要求,省局已统一对定期定额户鉴定中不达起征点的核定税额进行了调整。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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