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7-06-29 18:17

企业专利技术转让给关联公司使用,出让方是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但受让方对获取专利所支付的成本是否可以计入成本,在所得税中扣除。.

齐惠老师 解答

2017-06-29 18:36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0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若关联企业之间的的业务往来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其购买专利技术的支出可以依法计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摊销。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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