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29 22:30

我单位外市有一分公司在昆山市,独立核算,前几年都在分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我总部没有经济业务上的往来,但今年最近分公司说网上企业所得审报不起来,要求到我们这里来交企业所得税,并说只要总部税务局同意开通,企业所得税可在分公司所在地汇缴企业所得税,请问开通手续如何办理?.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29 22:42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的规定,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因此,您企业总分机构均在省内的,应当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您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局片管员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核实当时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税种鉴定及管理规定。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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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汇总计算出来的总的税款,然后分出来一半给分公司申报。
2023-11-22 12:45:26
按营业税收入+增值税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2016-03-17 22:33:12
我单位外市有一分公司在昆山市,独立核算,前几年都在分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我总部没有经济业务上的往来,但今年最近分公司说网上企业所得审报不起来,要求到我们这里来交企业所得税,并说只要总部税务局同意开通,企业所得税可在分公司所在地汇缴企业所得税,请问开通手续如何办理?.
2017-06-29 22:30:50
你好,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按照章程规定分红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10-27 22:23:43
你好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额。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2020-03-09 10: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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