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上市公司,2013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125万元,这些暂时性差异均不是因为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自2014年1月 1日起,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为15%。甲公司预计会持续盈利,各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2013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该公司2013年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包括以下事项: (1) 2013年1月1日,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5年期到期还本付息国债,甲公司将该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当年确认利息收益40万元。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 (2)因违反税收政策需支付罚款6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 (3) 2013年7月1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某股票,
雪白的学姐
于2022-11-01 10:21 发布 5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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