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大学生创业,对相互关发票认知不够,2020年只有收入的普票实现收入300万元,均无支出发票,收款收据支付成本及费用290万元,支付管理人员工资5万元,实现利润5万元,税务机关检查时,对其汇算按295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理由就是无发票,全部调增应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24.5万元,(当年有税收优惠政策),请问恰当吗?或者是否执法过当?体现了收入匹配原则吗?体现了事实重于形式原则吗?有这么高的应税所得率吗?
公正的电灯胆
于2022-11-02 03:48 发布 8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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