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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彬
于2017-06-30 22:16 发布 709次浏览
齐惠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7-06-30 22:21
能否帮助查文为宁地税一发(1997)008号,谢。.
齐惠老师 解答
2017-06-30 22:44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宁地税一发(1997)008号)的规定,一、对地勘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赁其提供的有关财政拨款证明,不征收营业税。二、对地勘单位从事地质勘探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依勘探方式,分别按以下规定征收营业税:1、对采取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方式的,按“建造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对采取航空勘探方式的,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3、对采取其他方式从事地质勘探业务的,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三、地勘单位从事地质勘探业务,有不同勘探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方式的营业额,凡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按从高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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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惠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 4.23 解题: 1465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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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惠老师 解答
2017-06-30 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