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7-07-01 09:1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规定:“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现我公司(受托方)欲签订代购协议,但委托方只同意预付50%货款,其他货款需要向我公司借款。双方约定,借款费用由委托方承担。请问,这算不算我公司垫支资金?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齐惠老师 解答

2017-07-01 09:23

请与所在区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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