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7-07-01 13:29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产生的研究开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等五险一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齐惠老师 解答

2017-07-01 13:52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第六条的规定,本办法第四条所述的企业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按如下范围进行归集:1、人员人工费用: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为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人工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可以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不包括企业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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