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07年的拆迁房一套,拆迁补偿款是14万,当时和开发商协议置换88平方的房子,房子直到今年的9月底才交,现在多加了50平方的面积计价21.56万,和开发商签订的销售合同总价是35.56万,去地税窗口...
美满的衬衫
于2017-07-01 13:32 发布 768次浏览
- 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7-01 13:37
我有07年的拆迁房一套,拆迁补偿款是14万,当时和开发商协议置换88平方的房子,房子直到今年的9月底才交,现在多加了50平方的面积计价21.56万,和开发商签订的销售合同总价是35.56万,去地税窗口却被告知要按开发商在网上的备案价格(52万)去除拆迁补偿价格后的差额交税,根据财税【2005】45号第二条: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及国税发【2005】172号第一条,《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我想问下,这个成交价格到底是我和开发商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的价格,还是开发商在网上备案的价格,如果按网上备案价格,那开发商就违背了“三统一”的规定,他已经违法了,为什么地税部门还按他的价格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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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坚老师 解答
2017-07-01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