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7-01 13:37

我有07年的拆迁房一套,拆迁补偿款是14万,当时和开发商协议置换88平方的房子,房子直到今年的9月底才交,现在多加了50平方的面积计价21.56万,和开发商签订的销售合同总价是35.56万,去地税窗口却被告知要按开发商在网上的备案价格(52万)去除拆迁补偿价格后的差额交税,根据财税【2005】45号第二条: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及国税发【2005】172号第一条,《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我想问下,这个成交价格到底是我和开发商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的价格,还是开发商在网上备案的价格,如果按网上备案价格,那开发商就违背了“三统一”的规定,他已经违法了,为什么地税部门还按他的价格计税?.

刘文坚老师 解答

2017-07-01 13:43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请您说明您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到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鉴证时间分别是何时?我们将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进行解答,谢谢!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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