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个人独资企业,应交纳人个所得税,目前为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因新上一项目需要征用了一块土地,与国土部门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价格为60万元,付款金额与发票均为60万元。为奖励企业,当地政府贴...
火星上的帆布鞋
于2017-07-01 13:57 发布 959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7-01 14:02
我单位为个人独资企业,应交纳人个所得税,目前为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因新上一项目需要征用了一块土地,与国土部门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价格为60万元,付款金额与发票均为60万元。为奖励我企业,当地政府贴补30万元作为招商引资奖,我企业已开收据给政府且已收到此款,将此30万元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现对纳税金额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按收入30万元、核定征收率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元,再按5-35%税率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为750.00元;另一种是因为此收入没有成本,不得按核定征收,将30万元全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为90250元,两者相差太大,不知那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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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解答
2017-07-01 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