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7-01 14:02

我单位为个人独资企业,应交纳人个所得税,目前为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因新上一项目需要征用了一块土地,与国土部门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价格为60万元,付款金额与发票均为60万元。为奖励我企业,当地政府贴补30万元作为招商引资奖,我企业已开收据给政府且已收到此款,将此30万元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现对纳税金额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按收入30万元、核定征收率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元,再按5-35%税率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为750.00元;另一种是因为此收入没有成本,不得按核定征收,将30万元全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为90250元,两者相差太大,不知那种正确?.

李老师2 解答

2017-07-01 14:14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应当计入收入总额中,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税。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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