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7-01 15:34
我开给一个客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是去年八月份开具的),递交给对方单位的一个经办人员后,对方经办人员由于个人疏忽,把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丢失了。金额大约为三十多万,如今,由于对方单位发票未抵扣,也未给我们单位挂帐,倒至我们的货款至现在未能要回,对方单位经办人员要求我方重新开具此发票,而作为我方单位在去年开具时已经交了相关税金,请问这种情况,对方单位拿着我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还可以抵扣吗?或者是说,我们开具的那张发票我们单位可以做冲红处理,再给对方重新开具一张发票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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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解答
2017-07-01 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