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999

职称注册会计师

2017-07-01 16:12

我单位处于企业所得税减半期间,2010年检查应调增所得额10000.00元,根据检查部门意见除补缴企业所得税10000.00*25*50%=1250.00元外,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给予50%的罚款,即按照2500元*50%=1250元,请问该处罚是否合理?.

999 解答

2017-07-01 16:32

您好!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应按照少缴税款1250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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