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7-02 08:23

老师,您好!问题如下:别的单位欠我单位货款20万,2009年我单位与欠款单位协商做出让步,一次性还我单位12万后清帐(双方签协议),该损失8万元我单位做营业外支出,2011年查账说该损失需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允许扣除,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样做对吗?政策依据是什么?这笔业务我单位是2009年处理的帐,2010年也有类似业务。.

李老师2 解答

2017-07-02 08:35

您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原《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您所说的情况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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