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7-02 09:37

请问:对于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由于逾期90天仍未收回,会计上作了冲减处理,被冲减的这部分利息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在缴纳所得税时是可以扣除的)?.

李老师2 解答

2017-07-02 09:54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因此,金融机构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逾期未收回的利息收入,不属于退款和折扣的范围,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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