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7-02 15:19

甲企业和乙企业是关联企业,甲无偿借给乙1000万元,问税务稽查局对甲企业进行检查时,可核定应收利息营业税等并进行处理和处罚吗?核定征收是否应当是管理局事情?.

刘文坚老师 解答

2017-07-02 15:29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未收取合理利息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营业额。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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