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晓宁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
2022-11-08 13:56
问:产品推广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4.广告服务,是指 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因此,如果您所说的推广服务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广告服务则需要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果推广服务的实际形式是展览则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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