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良老师1

职称计算机高级

2017-07-02 22:49

企业所得税采用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进行征收。请问:比如9月份的申报期截止10月26日,那么28日缴款为啥要收滞纳金?既然是预缴,不作为最终结算税款,不是啥时都可以交吗?.

良老师1 解答

2017-07-02 23:12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五、关于滞纳金的计算期限问题: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企业未依法按月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的同时,应当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滞纳金。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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