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7-02 22:55

如果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40号)第五条的规定中正列举的能差额征收的几种经济行为外,其他的,如苏地税一函[2006]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的通知》中列举的许多经济行为,就不能享受差额征税了?包括财税[2003]16号列举的事项?.

刘文坚老师 解答

2017-07-02 23:16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的通知》(苏地税一函[2006]3号)是有效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部分条款失效。演出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上述文件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应当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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