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持有的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双方于2021年5月10日签订股权质押借款合同,5月15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A、张三自2021年5月10日起取得该项股权的质权 B.、张三自2021年5月15日起取得该项股权的质权 质权自交付时设立,登记对抗。股权质押签订质押合同时不算交付吗?如何辨别权利质押的交付
无忧无虑
于2022-11-09 12:24 发布 52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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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儿 老师 解答
2022-11-09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