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7-03 09:02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有色金属的加工、生产制造、销售(含出口)业务,因财务人员工作失误,2009年某月,将估价销售的产品在次月未进行先冲回再调整,结果出现少计收入的问题,在今年国税稽查部门检查中发现,由此产生增值税款100余万元,目前我公司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近2000万元,请问此项检查查补税款能否抵顶现在的留抵?如果可以将查补税款冲减留抵是否还要加处罚款?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我公司是否适用?稽查部门能否可以依据上述文件精神将这项问题在稽查报告中反映出来?谢谢.

刘文坚老师 解答

2017-07-03 09:26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国税函[2005]169号文件目前全文有效,按稽查局检查流程稽查出的往年度税款应及时缴纳入库。纳税人应向当地国税局稽查局联系,经同意后提出申请,对符合文件要求的办理相关抵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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