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2-11-14 20:33

同学你好,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526条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但先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处理对等关系的义务时才能适用,如果不是对等关系的义务,就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据此可知,建工合同中,支付工程款是甲方的主要义务,与之对等的承包人义务是完成工程建设,开具发票仅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因此,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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