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不可撤销.但是清偿时担保财产价值低于债权额可以撤销. 老师,这个规定出于什么考虑,是偿还的债务大于取回担保物价值而使债务人吃亏吗
小过客
于2022-11-18 15:20 发布 1008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2-11-18 15:27
同学你好
在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其清偿能力已严重不足,便出现了对个别债权人的偏袒性清偿行为,如清偿关联企业等有利益关系者的债务,而对其他人的债务则久拖不还,此时就需要设立撤销权制度予以规范。但从公平角度出发,需要对撤销权的行使加以限制,否则就可能伤害第三人的利益,影响交易的安全。所以在适用《企业破产法》第32条时有严格的条件要求,如为了维系基本的生产、生存需要进行的水、电等支付,不属于可撤销的范围。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小过客 追问
2022-11-18 15:32
朴老师 解答
2022-11-18 15:38
小过客 追问
2022-11-18 15:45
朴老师 解答
2022-11-18 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