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出售了其新建的商品房,已知与商品房相关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开发成本共计10000万元;该公司没有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借款利息,该项目所在省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按国家规定允许的最高比例执行;与转让该商品房有关的税金为200万元。计算转让该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10000*(10%+20%)=3000万元 税金200万元 不可以扣除吗 还是题目中没让计算可以扣除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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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11-19 10:21 发布 91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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