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1.2015年12月以10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2.该项目2016年开工建设,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3月25日,2019年1月竣工,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7000万元,开发费用3400万元,3.该项目所属物业用房建成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并已移交物业公司使用,物业用房开发成本500万元。问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疑问:所属物业用房开发成本500万元,为何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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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11-21 08:57 发布 61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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