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小田田老师

职称税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

2022-11-22 23:17

您好,学员。涉及两种税
一)增值税:按照视同销售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一方面,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不区分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而是一视同仁将任何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都列为纳税人。另一方面,增值税征税对象虽然是应税销售行为,但在立法技术上,将无偿转让也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因无偿转让实际上没有销售额,还特别规定了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如此看来,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似应归入视同销售之列课征增值税,唯此处的“无偿转让”是否包括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尚有讨论空间。从国有资产管理法和民商法逻辑区别来看,无偿划转和无偿转让是无法等量齐观的,但在税务系统内部,主流观点倾向于对无偿转让作扩大解释,涵盖一切无偿转移资产权属的行为,对其中的法律解释问题,在后文中将再作讨论。综上,实践中税务机关仍然坚持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二)企业所得税:按照视同销售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处理相较增值税更加清晰,在主体方面,企业所得税同样不给予国有企业特殊待遇,而将一切“取得收入的组织”都列为纳税主体。综合来看,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范围和增值税大量交叉,在很多情况下可以等同。而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缴纳增值税的主体主要是取得非销售收入的主体,如取得股息红利收入的主体;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体主要是取得销售收入的个人。在征税对象方面,因国税函〔2008〕828号明确使用了“改变资产所有权属”这一概念,导致企业所得税应税范围无限扩大。这里就避免了法律解释的争议,无论是资产转让还是资产划转,都可以引起资产所有权变更,也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税依据方面,则统一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综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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