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12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对存货采用实际成本计价,增值税税率为13%。 (2)3日,从长城公司购入材料3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买价36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4 680元,对方代垫运杂费800元,所有款项均未支付。材料已到达并验收入库。 (3)12日,厂部业务员出差之前预借差旅费2 000元,以现金支付。 (4)20日,出售A、B两种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A材料200千克,单价165元/千克;B材料100千克,单价80元/千克,增值税销项税额共计5 330元。款项已全部收到存入银行存款账户。 (5)31日,用银行存款支付本季度短期借款的利息900元(说明:前两个月的利息已经预提)。 (6)31日,结算本月应付职工工资80 000元,其中:生产工人工资50 000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8 000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资13 000元,企业销售部门人员工资9 000元。 (7)31日,对生产车间的一台生产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以银行存款支付修理费 1 340元。
雪白的菠萝
于2022-11-23 21:27 发布 42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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