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于2X14年1月20日成立H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 已知H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发生如下经济事项: (1)成立时,甲以50万元货币出资;乙以自有商标权出资,经评估作价20万元,该商标权账面原值为25万元,已摊销10万元;丙以持有L公司的股票出资,已知该股票占L公司股权比例的30%,对L公司有重大影响,经评估作价,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为30万元。 (2)2X14年度L公司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权益变动为100万元。假定除此之外,L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没有变化。 (3)2X14年H公司实现盈利10万元,按照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当年不分配股利,将所实现盈利用于企业的发展。 写出会计分录
贪玩的手链
于2022-12-01 22:53 发布 57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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