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王超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22-12-03 20:20
你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在主管局办理汇总纳税备案手续后,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如果其二级分支机构未在主管局办理汇总纳税备案手续,视为独立申报,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如果总机构不是小微企业,2019年二季度后,针对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禁止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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