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写字楼,支付的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共计200万元;开发期间支付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8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50万元,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款640万元(合同规定工程总价款800万元,当期实际支付总价款的80%,剩余的20%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1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项目竣工后,企业对外销售了70%的写字楼、20%的写字楼用于抵偿前期欠材料供应商的购货款;剩余的10%用于对外出租。则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是()万元。 A.651 B.693 C.770 D.837 D 为什么不是80+5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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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12-04 18:09 发布 522次浏览
- 送心意
晓诗老师
职称: 税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22-12-04 18:23
同学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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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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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4 18:23:23
您好,如果无产权车位能够正常销售发生了所有权转移,那么应该并入可售产品,确认收入成本,也参与清算。
2019-12-04 11:03:52
是的,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可以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出让方、承租方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租赁收入税费、土地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等可以作为扣除项目支付土地增值税。因此,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也可以作为扣除项目支付土地增值税。
2023-02-26 20:54:42
同学你好
这个可以
2021-11-04 09:26:57
你好,不属于土地款,不可以扣除。
2021-10-10 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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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诗老师 解答
2022-12-04 18:41